离婚中金钱问题

发布日期:2017-09-01 22:42:45 文章来源:
姚女士(化名)与彭先生(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姚女士生下一子。一次偶然的机会,姚女士发现丈夫在外面有婚外情,在与丈夫谈判过程中,彭先生表示悔改并写下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如果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愿意赔偿姚女士20万元。2009年5月,姚女士再次发现丈夫与情人在外面租房房同居。在姚女士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后,本律师随即采取相应调查手段,取得了明确的彭先生有外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证据共五份。随即,本律师代表姚女士与其夫进行了谈判。谈判过程中,彭先生同意离婚,但对保证书中要向姚女士离婚赔偿30万元的问题坚决不同意并声称该保证书并非自己自愿书写,是被逼无奈才写下的。同时彭先生还声称自己了解婚姻法,离婚时夫妻财产需平分。
之后,本离婚律师与姚女士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姚女士表示要诉诸法律为自己讨回应有的权益。于是2009年7月,本律师代表姚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赔偿姚女士30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为照顾女方及子女的权益,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姚女士予以照顾多分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在婚后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与情人屡次同居,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且无和好的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对于诉讼中彭先生声称保证书系被逼无奈而写的辩称因没有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支原告的离婚请求,婚生子女归姚女士抚养,彭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赔偿姚女士20万元,为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双方共同存款中姚女士额外多分得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