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有权向离婚过错方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7-09-01 22:16:41 文章来源: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本离婚律师认为建立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约束双方婚后行为维护家庭稳定、制裁过错方、抚慰受害者所受到的包括精神在内的损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离婚过错方要求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及本律师长期的诉讼经验,在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要想向过错方索赔必须举具备下列四项必备条件:
1、损害事实:即无过错方受到了相应的损害,包括精神上及物质上的损害,这是确定某一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首要前提。其中精神损害是指引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作用与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导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态;
2、违法行为:即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同时对于已经结婚得人与第三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是法律上的重婚行为。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久、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对于与他人通奸、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属于赔偿情况,这些行为仅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围,应受道德的谴责;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将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联系起来的法律逻辑纽带,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直接根据;
4、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即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46条规定的行为,对方没有缺没有实施。如果双方均实施了前述行为,则双方均丧失了离婚赔偿请求权。